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财综发〔2024〕12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办公室,区级各部门(单位),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
现将财政部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捐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所有公益事业受捐行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的范围内进行。
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票据使用,严格按财政部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第二条明确,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的公益事业受捐行为不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票据。今后,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发生的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在各自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合同)后,书面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统一接受捐赠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收入划入区财政局非税专户。捐赠收入缴入国库后,区财政局按照区与镇乡街道财政体制文件规定,调整预算收入级次。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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