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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万州财采发〔2023〕2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 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3-09-01 来源:万州区财政局
语音播报

万州财采发〔202321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

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渝东新区管委会,经开区财务局,全区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转发给你们。为妥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参照执行:

一、高政治站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是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统一要求。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有助于采购人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规范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倒推评审专家提高评审质量、促进采购代理机构提升业务素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面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生态。

二、深化专业学习

2023710起,《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施行,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管理适用新制定的《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和《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学习熟悉新的管理规定。

三、规范行业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作虚假评价。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评价工作的,系统不再允许提交评价。评价操作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流程根据系统的指引规范进行。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入场开展评审活动的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尽到提醒义务,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时限内完成履职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时进行履职评价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

3.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4.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382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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