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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3650/2022-00027
[ 发文字号 ] 万州财采发〔2021〕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11-26 来源:万州区财政局
语音播报



万州财发〔20218



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财务局,渝东新区财务局,区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168号)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便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促进公平竞争

二、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不需再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压减签约等待时间

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五、加快组织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提高预付款比例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资金压力。

八、提供信用融资便利

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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