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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53066733B/2024-00067
[ 发文字号 ] 万州城管发〔2024〕3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04-26 来源: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万州城管发202437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经区城市管理局第6次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44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等情形,依法向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第三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关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认为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

(四)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

)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七条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局执法监督科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局执法监督科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条执法监督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经主要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 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五条经核查,行政执法机构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 法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 政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岗内 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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