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是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顾问参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密切联系广大科技人员的纽带,是推进万州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顾问团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顾问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求真务实,为加快实施科教兴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顾问团的主要任务
根据万州区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民主、科学决策的要求,充分发挥顾问团高层次、多学科、跨部门的综合智力优势,对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前瞻性的课题及当前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咨询论证、评估审议,提供优化方案或决策建议。同时,接受区级部门、开发区和社会委托,有针对性开展研究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顾问参与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咨询论证。
二、对我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前瞻性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接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对全区重点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和社会发展、技术引进、重大科技攻关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进行咨询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方案。
四、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区内外专家学者开展技术咨询会诊。
五、利用和发挥区外顾问团网络单位的优势,为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资金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委托的其它专题调研、考察任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提供情报信息和合理化建议。
七、荐贤选能,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顾问团积极开展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顾问团顾问由从事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且政治素质好、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经验丰富、参政议政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顾问团顾问由区委、区政府聘任,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顾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顾问团活动,或发生其他变化等,可中止聘任;也可根据需要,增聘顾问。
第九条 顾问团组织机构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顾问团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顾问团正、副团长,正、副秘书长由区委、区政府任命,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条 按照工作需要,顾问团设立经济发展咨询组、社会发展咨询组、综合管理咨询组、外地顾问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外地顾问组设联络人员),其主要职责为:按照顾问团的工作安排组织专业组开展活动,处理组内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顾问团办公室是顾问团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顾问团日常事务工作,组织管理顾问团业务活动。顾问团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顾问团办公室内设综合科和专家咨询服务中心。
第四章 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顾问的权利
一、顾问团成员可以出席与所承担任务有关的重要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
二、顾问所提交的顾问建议,由顾问团办公室印发《专家建议》,作为特处件送交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三、被采纳的顾问的建议、意见,纳入当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奖评选范围。
四、顾问可免费获得顾问团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顾问的义务
积极参加顾问团或各专业组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科技顾问团交办的课题任务及有关工作。每年至少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1—3份有见地、可供决策参考的调研咨询报告。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活动方式
一、顾问个人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业组开展有针对性的咨询、调研、技术服务活动;
三、顾问团全体活动,针对重大事项开展专题或综合性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团全体活动以全团年会为主要形式,每年召开一次。活动方案经科技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审定后,由顾问团办公室实施。顾问团各咨询组活动一般不少于2次,活动计划由顾问团办公室和各咨询组组长协商确定。
每项工作结束后的有关文字、音像资料应及时送交顾问团办公室保存一套。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奖励制度,凡顾问提交的建议、意见,参与的咨询、服务活动,专题调研工作等,视其对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给予一定报酬。对在担任顾问期间为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顾问团的活动经费、顾问咨询费、顾问团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每年在区财政安排5万元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情况逐年有所增加。此外,顾问团在一定范围内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调研和咨询工作,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顾问团成员在任期内从事的顾问团各项工作,区内所在单位应视为本职工作的延伸,给予充分支持。
第十九条 顾问团每届五年,届满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由顾问团全体顾问会议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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